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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关于港澳台学生修读学校国情类课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16 浏览次数:

关于港澳台学生修读学校国情类课程的规定

师教文 [2018]  14号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教港澳台[2016]96号),对我校港澳台本科生修读学校通识教育课程作如下规定。

1、 基本原则

依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基本原则,港澳台学生应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2、 具体方案

在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政治课和军训课包含在通识教育课程大类,家国情怀与价值理想模块内的思想政治理论、形势与政策、军训与军事理论三个类型,通常为18个学分。

针对以上三个类型课程,港澳台学生可以选择修读与同专业的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课程,也可以参照我校国情类课程建议名录(见附录),在学校通识教育课程大类中自愿选择其他课程的学分替代,使本人通识教育课程大类中修读的总学分与同专业的内地(祖国大陆)同学一致即可。

3、 其他

本规定自2018级本科生开始正式实施,鼓励2017级及以前的在校生选修以上课程。原《关于港澳台学生修读学校平台公共课程的有关规定》(师教文[2007]76号)相应废止。由教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我校国情类课程建议名录

 

 

教务处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8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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