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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本科生竞赛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2 浏览次数: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本科生竞赛的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师教文[ 2017 ] 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计划(师校发〔2013〕38号 )”的建设要求,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各部院系组织学生参加竞赛活动。为规范竞赛的申报、组织及奖励等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参赛目的与意义。本科生竞赛是面向全体学生的群众性创新教育活动,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兴趣与潜能,培养学生协作精神和创新精神,提升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竞赛项目选择。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组织部院系有重点地参加由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等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或由教育部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学科专业学会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比赛,以及历史悠久、专业性强、权威度高、影响力大的比赛。

    第三条 竞赛备案制度。每年春季学期,各部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不低于5人)对本单位负责组织的各级各类竞赛进行论证,制定当年参赛计划,向学校备案。原则上,除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北京市教委)主办的竞赛以外,面向单一或相近专业的竞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申报1-2项专业类比赛备案;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申报1项教学技能类比赛备案。面向全校各专业的竞赛,同类竞赛经遴选可申报1-2项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的项目方可申请学校经费支持及一般业绩津贴奖励。

    第四条  竞赛等级认定。备案竞赛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两级。由教育部举办的比赛认定为国家级,由北京市教委举办的比赛认定为省部级;由教育部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学科专业学会及全国性行业协会举办的比赛认定为国家级,二级学会及协会主办的赛事认定为省部级,二级学会及协会以下单位举办的赛事不予认定。国际比赛根据其专业性与权威度认定为国家级或省部级。

    第五条  部院系组织工作。各部院系成立竞赛组委会,组建指导教师团队,确定竞赛负责人,开展竞赛宣传、组织、培训与总结工作。竞赛负责人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制定当年的参赛组织方案和经费预算,经部院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经费支持原则。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备案审核通过的竞赛予以不同程度的经费支持。在境内举办的比赛,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者面向全校各专业的,其经费由学校予以全额支持;由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主办或者面向单一或相近专业的,原则上学校支持经费不超过总费用的60%。在境外举办的比赛,原则上学校支持经费不超过总费用的40%。

第七条  经费支出要求。竞赛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用于竞赛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八条  竞赛津贴奖励。

学校设立本科生竞赛一般业绩津贴奖励。以竞赛项目为单位进行奖励。竞赛奖励等级以部院系报送学校备案的等级为准。如同一竞赛含有不同级别赛事,或者在同一竞赛中取得不同等级获奖,均按照较高级别赛事和较高等级获奖定档奖励。

奖励对象为获得国家级(含国际级)或省部级(含北京市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成绩的竞赛组织、指导教师或指导团队。特等奖、冠军(金奖)等同于一等奖,亚军(银奖)等同于二等奖。如冠军、亚军、季军(金奖、银奖、铜奖)从一等奖获得者中决出,则按一等奖计。比赛结果为排名的,取前两名,分别记为一等奖和二等奖。单独设立的奖项(如最佳团队奖、最佳辩手奖)、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组织单位奖等均不纳入一般业绩津贴奖励。

竞赛津贴奖励标准依照学校当年本科生一般业绩津贴奖励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学生学分认定及其他。部院系根据《本科生实践与创新学分认定程序及实施办法》(师教文[ 2015 ] 11号)为相关学生记实践与创新学分,并在评优、奖学金及推荐免试研究生时对获奖学生予以适当考虑,具体以各部院系相关规定为准。

此办法自2017年起开始执行。

                    教务处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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