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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本科毕业生重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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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本科毕业生重考管理办法 师教文 [2007] 134 号
重考是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而组织的一种特殊考试。 一、 重考的有关要求 1. 学生已修读或经重修但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不需选课而直接参加重考; 2. 重考课程不超过 4 门次,且不超过 16 学分; 3. 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学期只允许重考,不得重修; 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毕业学生可重考: (1) 第六、七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且没有重修机会者; (2) 因教学计划调整,某些课程停开或者延迟开设,造成无法重修者; (3) 因本年级课程与重修课程冲突,未能重修者; (4) 曾旷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经院(系)报学生处批准重考者; (5) 因公或因病办理过缓考手续者; (6) 经重修或多次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5. 报名重考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过期视为放弃。 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重考: 1.从未修读的课程; 2. 有机会重修而未重修者; 3. 大学英语课程不及格,但已通过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 三、 重考的组织实施 1. 重考的试题难度标准与期末考试试题水平一致; 2. 学生自愿申请,院(系)审批,教学服务中心备案和组织考试; 3. 重考及格者按“及格”、“合格”或“ 60 ”分记,不及格者按“不及格”、“不合格”或实际分数记。成绩由开课院(系)教学秘书负责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教务处 2007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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